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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是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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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6: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成立时,公司发起人不仅以货币、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而且往往以知识产权出资,尤其是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金钱和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的资产,实践中的投资情况比较复杂,对公司的发起人影响很大。
公司成立时,公司发起人不仅以货币、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而且往往以知识产权出资,尤其是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金钱和土地使用权是无形的、有期限的资产,实践中的投资情况更为复杂。对于公司的发起人来说,如何看待知识产权的投资,既能使技术投资者实现其投资目的,又能平衡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是投资中必须解决的一对矛盾。处理这一矛盾,不仅需要了解《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规定,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后果。以便在实践中设计和运用一些法律方案。
一、知识产权投资标的的范围

《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中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因此,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不包括著作权。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还要求外方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
(2)能显著改善现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知识产权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知识产权出资额需要以固定价格计算,固定金额经发起人认可后成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对外债务责任的最低保证金。因此,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整个经营期间,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减少。一般来说,一项技术很难长期保持领先,因为技术的更新周期越来越短。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趋于贬值,这样注册资本实际上会减少。由于中国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明显落后,在合资企业的设立中,外国投资者往往以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进行投资。,他们凭借这方面的优势,要求高定价。由于估价过高,注册资本的账面价值往往与实际价值不符。为了防止注册资本缩水,有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知识产权出资。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知识产权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了限制,即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属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此外,“高新技术”应通过国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认可。
三,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转让的选择

新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对公司出资;第二,知识产权人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出资和转让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了解了这一点,发起人就可以根据公司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做出自己有利的选择。
首先,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行为是投资行为?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转让行为。具体来说,是一种以投资为导向的知识产权转让。这种投资转移是永久性的。公司不解散清算的,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提取这部分财产。作为出资的对价,出资人换取公司财产的股权,出资人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通过其股权每年带来的分红来实现的。当然,如果公司运营不好,投资人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有权将知识产权作价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所以作为股东,投资行为需要承担风险。我们一般所说的知识产权“转让”,严格来说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和只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使用许可”。本次转让不是以投资为目的。在转让方或许可方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公司后,公司作为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向转让方或许可方支付转让费或许可费。
因此,转让方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获得一定的价格而不是固定的投资红利来实现的。一般来说,这个转让费或者使用费是从公司成本中收取的,由转让方或者许可方一次性或者逐年提取。当企业遭受损失时,企业仍应从企业成本中收取转让费或许可费,转让方或许可方仍可因合同条件(如销售量、销售额)下知识产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而获得利益。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因亏损而破产,转让方或许可方可以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而不收取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全部转让费或使用费。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的出资人是公司股东,其享有股东为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而行使的共同利益权利,如股东大会表决权、起诉董事权等。但知识产权的转让人或许可人不能享有公司股东的这一权利。


公司发起人在了解知识产权出资和转让的区别后,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方案。比如,为了充分调动知识产权出资人的积极性,使其在未来的产品研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公司可能会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加入公司。既然知识产权人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享受着成功运营的收益,承担着运营失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人自然会尽一切努力在技术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技术、市场以及其他公司发起人的信用状况充分看好,那么以固定价格要求知识产权入股,将有可能获得比转让知识产权更高的收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因为技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如果技术出资人以注册资本中技术作价出资的固定比例永久分配公司收益,也会造成对其他出资人利益分配的不平衡。而技术转让支付的转让费或许可费,往往采取收取入门费加佣金的方式。至于佣金,有销售提成,销售提成,利润提成。
因此,如果技术不再先进或被淘汰,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市场,每年应得的技术转让方的提成费可能无法实现。这种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的知识产权使用方式,也是非常可取的,可以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如果企业在实践中采用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中,由于技术来源往往是国外的,为了保证注册资本不变,防止其缩水,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最好在合资、合作设立时要求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技术的利用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作为受让方进行转让。


四。相关知识产权投资的定价

应该说,与实物投资、土地使用权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相比,知识产权投资的定价价格很难确定。实物和土地使用权都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即使实物已经使用,也有统一固定的折旧计算公式。然而,市场上的技术没有统一和接近的市场价格。既然一项技术领先于其他同类技术,一个商标比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更有名,那么这项技术或商标就比其他技术或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很难准确计算出这部分价值应该高多少。因此,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时的知识产权评估只是发起人确定其知识产权定价金额的一个参考数字,最终的定价金额是发起人在评估金额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经常看到媒体报道某项技术拍卖的要价是一个亿,某个知名商标的评估值是几百亿。实际上,这个价格只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理论参考价值,其真正的价值应该是知识产权交易时实现的价值。如果没有交易,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
此外,在使用知识产权时,还要注意知识产权的权利,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所有权方式投资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投资人只享有其知识产权的股权,不再享有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知识产权,也不能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如果仅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为出资,出资人仍享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人也可以在不违反出资协议的情况下,将知识产权使用或许可给他人使用(如公司独占使用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以所有权出资时,定价金额显然应高于以使用权出资。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知识产权的评估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进行。)具有评价资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国有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报告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门(通常是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防止低估和国有资产流失。


五、知识产权转让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应当在法人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转移登记”,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知识产权未依法转移,出资人仍未完成出资的。因此,按照《专利法》关于专利权转让和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专利技术所有权出资的,应当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专利权从专利权人处“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以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对于非专利技术,目前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由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向新成立的公司颁发原《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如果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即不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手续,则该知识产权不发生合法转让。本案中,出资合同仍然有效,知识产权出资人构成违反出资合同,公司可以追究出资人不出资的违约责任。最后,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知识产权转移登记后,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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