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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的侵权赔偿数额一直是诉讼当中的争议焦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通过影视娱乐平台播放、在作品播放期间提供贴片广告服务、二次授权其他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方式盈利。而热播剧也成为容易被侵权的对象,未经授权的转载或分享是主要的侵权方式,但是,由于影视娱乐平台盈利方式的复杂性,且相关案件容易涉及第三方平台。而第三方平台的后台数据的获取具有困难性,通常权利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难以对具体的金额进行举证。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与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是,对于网络热播的剧集来说,五十万元的以下的赔偿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对此,小编以(2020)京73民终155号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来谈一谈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数额赔偿的认定。
优酷诉百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权赔偿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2015年6月5日,优酷公司获取涉案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2017年1月30日首轮播出。优酷公司同时委托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版权监测中心”)处理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的检测和维权事宜。在首播前,1月24日,版权监测中心受优酷公司委托向百度公司发送涉案作品权利预警函,该函件载明优酷公司的独占性权利以及首播时间,请求百度公司做好对上述作品可能的侵权行为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在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3日间,版权监测中心向百度发送“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邮件78封及所附链接。在此期间,百度公司对上述邮件内侵权链接的处理方式为直接采取断开链接措施,但是各方就断开链接的“及时性”产生分歧。经双方认可统计数据,可确认百度公司收到涉案通知后:于当日断开的链接约占64%,两日内断开的链接约占78%,三日内断开的链接占91%以上,三日后断开的链接约占8%(其中超过一周仍未断开的链接占不到2%)。优酷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具备24小时之内及时处理、提前做好屏蔽关键词预防措施、以及可以删除未经授权的涉案视频的技术,其认为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损害扩大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优酷公司要求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2900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并要百度公司删除用户网盘服务器上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对此,优酷公司提交了该作品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费从1500万元-3200万元不等,优酷公司已授予腾讯视频网站、爱奇艺网站、PP视频网站、搜狐视频网站、乐视网,播放量为104亿余次、115亿余次、20亿余次、10亿余次、43亿余次的相关证据,以证明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即其在各视频网站的点击量,来反映该作品受公众关注和欢迎的程度,结合涉案链接总量以及不断出现大量新的涉案链接等情形可以推断,前述链接在被断开之前,极有可能已吸引了数量客观的网络用户浏览、下载涉案作品,造成较为明显的侵权损害后果。此外,优酷公司还提交通过该作品获取的广告受益、百度网盘用户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分析报告以及进入百度网盘时可以展示广告的情况的证据,以证明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用户的未经授权分享侵权作品而引流获取收益的事实。
百度公司辩称,优酷公司关于经济损失的主张具有随意性,不予认可。针对“及时性”的问题,百度公司认为,本案中,优酷公司一次发送上千条链接,导致百度公司对部分链接无法在很短时间内采取断开措施,且目前法律法规也未予明确规定及时性必须在24小时之内。对于屏蔽关键词,百度公司认为,除政策规定外,其无权在其他领域采取屏蔽关键词措施,且无行业先例,而屏蔽一个关键词将致与该关键词有关的一切内容均无法显示,会损害用户的合法利益,将损害公众利益。而对于百度网盘所提供的分享功能是限制在私密分享的范围内的,即只有认识的亲朋好友之间才可能通过订阅获得分享链接,将分享限定在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供对于每条链接分别对应的浏览、下载涉案作品的次数以及累计总次数的证据,优酷公司作为被侵权一方,无法获取涉案链接传播涉案作品的具体数额,而百度公司在有能力提交相关数据予以证明,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却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致使无法对实际损害做出具体的判断,对此、一审、二审作出以下判决。
裁判主旨: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损失,尽管双方均未提交足以证明优酷公司实际损失或百度公司侵权获利具体数额的相应证据,但现有证据及以下情节,仍可对赔偿数额的估算和裁量提供相应的依据:第一,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优酷公司授权各视频平台播放的许可使用费从1500万到3200余万不等,各平台的播放量从10亿余次到115亿余次不等;第二,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正值首轮播出及随后一段期间的热播期,且随着播放进度呈现出不断增长之势,足见侵权规模之大,损害后果之严重;第三,在总计11000余条的涉案链接中,持续传播涉案作品超过24小时的有近4000条,超过两天的有2000余条,超过三天的有近千条,超过一周的有百余条,而持续的时间越长,给优酷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第四,对于因未及时断开部分涉案链接,未屏蔽分享链接措施,以及未及时对侵权用户采取限制使用功能、停止服务而导致的相应侵权损害的产生和扩大部分,百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涉案链接传播涉案作品的具体数据,且实际的损害结果是由于上述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导致的,很难对某一部分情节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作出量化认定,因此也难以对本案赔偿数额做出准确地计算。尽管如此,综合上述因素,仍可确定优酷公司所受损失已明显超过50万元。
同时应予考虑的是:第一,百度公司并非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应承担与其行为及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连带责任;第二,尽管百度公司对相应必要措施的采取存在不够全面、及时或缺失等问题,但从收到通知当日即予以断开的涉案链接达到64%等事实看,其对部分侵权行为已经采取了较为积极的制止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更大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三,即使按照优酷公司主张的平均每条涉案链接的访问量为2000次到3000次进行统计,同时参考涉案作品对外许可的使用费金额以及各授权平台的播放数量,所能推算出的损失金额也远远难以达到该公司主张的2900万元。
结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及在案证据,一审法院最终裁量确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优酷公司主张的诉讼支出,均有相关票据等予以证明,亦在合理范围之内,应由百度公司一并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中,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等各种因素,并对在案证据充分估算后,虽认为优酷公司的实际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但认为优酷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后结合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适用裁量性赔偿在法定赔偿额以上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优酷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百度公司主张应在50万元内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但双方均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优酷公司、百度公司的此部分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雷律师总结
在侵权案件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需要遵循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规则。本案以及大多数类似案件,在损害赔偿数额举证方面均存在着难点。主要体现在:
1、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能被“宏观层面”的证明,无法“微观层面“细化。在点对点交互式传播的环境下,类似平台责任的案件,侵权行为定性通常不存在难度。但是,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并非一次,侵权行为的次数是由未经授权用户作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所导致作品被点击、转播的数量来决定侵权行为的次数。被侵权方通常无法获取第三方平台用户的后台数据,而第三方平台作为被告亦不会提供上述对自己不利数据。
2、影响侵权损害结果的因素过多,量化存在难度。本案中,对于优酷公司来说,损失计算的依据应当是以流量损失为依据。一般,影视娱乐网络平台的盈利模式,通过VIP会员免广告看影视剧或在影视剧中植入广告赚取广告费,以及二次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归根到底,购买热播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目的在于吸引用户点击视频或视频广告,以及流量广告。而未经授权的转载将会分流一部分流量,而使原本权利人可以获得利益减少。但是,由于本案中,优酷公司已经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非独占的形式二次授权给多家影视娱乐平台,从优酷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对各平台的播放量有了一定统计。即表明未经授权的转载,不一定分走的是优酷的流量。
3、流量的价值评估的难点。每一次未经授权的转载所带走的流量的价值如何评估?资本在选定作品时,虽然会做一系列的成本预算评估,但是,在娱乐圈内,郑爽、吴一凡这样的劣迹艺人的出现导致作品被下架的情况也不少。所以,其成本预算资本评估出来的数据并不一定准确,法院并不会采纳未来不确定的数据。而法院最后作出的赔偿数据,大多数是考虑法理和部分事实,也是无法提供精确的依据,正如本案100万元的数据。
对此,小编认为,对于影视行业流量或网络世界流量的价值计算需要权威机构制定相应的行业惯例,才能对类似的案件的计算提供帮助。
作者简介:雷锦锦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专业领域:(涉外)民商法、公司法、互联网法、知识产权法等
联系电话:15157131376 微信号:Amice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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