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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自用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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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5 11: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学说综述

关于知识产权有无自用权,有1种观点,即否定说。王迁持否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禁用权,无自用权,知识产权就是“专有权利”/“排他权利”/“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与“自用权”无关。物的自用妨碍他用,知识他用却不碍自用,故知识产权无自用权。李琛批判了王迁对知识产权无自用权的解释论,却对知识产权有无自用权的问题未置可否:
(1)否认“自用权就是禁用权”的观点。李琛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为起点,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下,没有权利也就没有相应的义务,自用权法律关系应当以自用权利为建构自用权法律关系的起点。如果把自用权的内容解释为纯粹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那么这种观点违背法理基础,理由是,禁止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是为他人设定义务,且自用权作为一项权利必须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虽然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反映了自用权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要素之一:义务,但是没有反映另一个构成要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反映作为权利本体的特定利益,自用权就是禁用权的观点没有承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自用利益。所以,把知识产权自用权解释为禁用权是错误观点。本文认为,对禁用权的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禁用权反映的特定利益是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这一违法行为所及于的或者所指向的特定利益,其构成的侵权获利或者违法所得就是禁用权保护的特定利益,但这种解释不能涵盖自用利益,因为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数量上,侵权获利或者违法所得并不等同于自用利益。
(2)否认“从知识他用不碍自用推导出知识产权无自用权”的观点。作者陈述了支持知识产权无自用权的学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因为权利的本质是作为主体际关系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定权利都反映主体际关系而非主客际关系,又因为人们事实上对权利客体的自用反映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所以反映主客关系的自用需求不是权利产生的依据,反映主体际关系的他人之侵夺才是赋予特定利益以法律上之力的理由。例如,物有被侵夺的危险,知识的本体却没有这种被侵夺的危险,如果没有物权,那么物的自用安全无法落实,所以需要赋予物权法意义上作为特定利益的自用利益以法律上之力,建构所有权制度;但是知识可以自由传播、无限复制,即使没有知识产权,知识的自用利益也不受影响,所以不必为知识产权配置自用权,况且知识产权的数个分支权利也足以保护权利人授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所获的特定利益,配置知识产权的自用权是画蛇添足之举。但李琛批评了上述解释论,认为虽然事实上知识的自用不排除他用,但不能据此推论法律上没有知识自用权,认为该观点混淆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本文注意到,对这个观点的讨论触及到了物权法基础理论,即该问题的先决问题是物权自用权的存在性问题及其正当性问题,需要加以解释。
2、本文观点

人们对物权含义的认识存在3种学说,分别为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和折中说。对物关系说认为,既然债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物权关系就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对人关系说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区别物权和债权的种差就在于物权可以对抗一切人,是绝对权,而债权仅可对抗特定人、相对人,是相对权。折中说认为,物权有对物和对人两方面的法律关系,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方法、范围不仅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包含了法定的法律关系。仅有权利人对特定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依然难以确保物权秩序和权利安全,故还应当使社会上一般人对特定物负担不作为的消极义务。[1]
……
<hr/>[1]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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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9 06: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啥玩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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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9 17: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LZ是天才,坚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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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3 20: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介是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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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必须得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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