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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知识产权来实缴但没有评估会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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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1: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些年来,创业者实施技术入股,通过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出资的案例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出资可以100%替代货币现金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从而降低股东的出资压力,为企业稳定现金流,因此获得青睐。
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相比,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唯一性特征,知识产权的价值更难评估和判断。那么,如果使用未评估的知识产权出资,可能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在被认定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补足差额的风险。

1.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未依法评估价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2.分析结论
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但应当依法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出资时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经司法评估认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金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可以认定股东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向公司补足差额。
二、被公司债权人追究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1.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分析结论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未依法评估,被法院认定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那么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可以应公司债权人的请求,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责任纠纷的风险

(1)《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若发现股东因知识产权出资未经评估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该股东除按本条所述向公司补足出资外,还应对未足额出资部分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公司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已按时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即对其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发起人应当与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特定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仍会因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而存在被追偿的风险。
由以上得知,在实践中,如果发现股东因知识产权评估不足而未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仅需要自己承担风险,还会给公司联合创始人带来各种潜在的纠纷。合作股东共同设立公司时,不仅需要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还需要对其他股东的出资和缴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义务既要注重货币出资的实际支付,也要注重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定价的公允性。
因此,为谨慎起见,采用知识产权出资时,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评估义务,以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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