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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考研热点知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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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5 18: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识链接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历史。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前,各国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极少给予限制,许多商业银行都可以综合经营多种业务,属全能型银行、综合型银行,我们称之为混业经营。但是,在大危机中,生产倒退,大量企业破产,股市暴跌,银行成批破产倒闭,酿成历史上最大一次全面性的金融危机。不少西方经济学家归咎于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尤其是长期贷款和证券业务的经营。美国在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规定银行分为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属于投资银行经营的证券投资业务,商业银行不能涉足,以立法形式将商业银行类型和投资银行类型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划分。对于这样的制度,我们称之为分业经营。
随后,日本、英国等国家也相继实行了分业经营制度。不过,德国、奥地利、瑞土以及北欧等国继续实行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从事各种期限的存款、贷款以及全面的证券业务。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伴随迅速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在执行分业管理的国家,商业银行经营日趋全能化、综合化。出现这一变化的原因主要在于在金融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执战。利润率不断降低,迫使它们不得不从事更广泛的业务活动吸收资金的负债业务,其结构发生变化,可以获得大量长期资金来进行更多的业务活动,特别是长期信货和投资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金融管理当局也逐步放宽了对商业银行业务分工的限制等等。
就全能化的途径看。主要有三条:
(1)利用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向客户提供原来所不能经营的业务;
(2)通过收购、合并或成立附属机构等形式渗人投资业务领域;
(3)通过直接开办其他金融机构实现综合经营。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纷纷解除禁令。默许乃至鼓励其大中型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日本于1998年颁布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即被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的计划,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代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标志着西方国家分业经营制度的最终结束。
现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混业经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在一家银行内同时开展信货中介、投资、信托、保险诸业务;二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把分别独立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公司链接在一起。



知识链接2: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自的优缺点。
分业经营
1.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
2.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3.分业经营的不足之处: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混业经营
1.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又被称为 “全能银行制度”。在此种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等业务。每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业务经营则由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2.混业经营的优势: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知识链接3: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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