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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任性决策致公司经营困难,小股东能否诉请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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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20: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践中,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的表决优势挤压、排挤、压制小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若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困难,小股东能否诉请解散公司呢?

下面的实际案例可供参考:A公司的大股东C公司利用控股地位,将A公司9.65亿元资金借给C公司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导致A公司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A公司的小股东B公司便诉请法院解散A公司。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
今天,嘉维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8日,A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B公司出资2亿元,持股比例20%,C公司出资8亿元,持股比例80%,法定代表人由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A公司成立后不久,C公司利用控股地位,在未经股东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及通过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将A公司9.65亿元资金借给C公司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致使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仅为269万元,远远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B公司曾多次与C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并提议收购其在A公司的股权,而C公司既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股东间实现充分沟通,又未能就股权收购事宜与B公司达成合意。

B公司认为,A公司成立后被C公司控制,未健全治理结构、配备经营团队,未完善管理制度,公司成立后不久注册资金即被C公司关联公司借出至今,导致A公司无资金开展公司主营业务,便诉请法院解散A公司。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C公司利用对A公司的控制地位,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擅自将10亿元注册资本中的9.56亿元借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导致A公司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也使公司设立目的落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此情形下,继续维持公司的存续和股东会的非正常运行,只会产生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决策,压迫损害另一小股东利益的后果。

律师在此提醒,即便大股东在管理公司中占有优势地位,但是如不依据章程、公司法等规定管理公司,进而侵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可能被诉请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后势必面临追讨损失,因此即便是大股东,也需合法合规治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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