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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离婚时按份额分割还是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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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9: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高×与章×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号楼×层×号房屋一套并取得产权登记,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为二人按份共有,高×占百分之九十九,章×占百分之一。
2013年5月17日,高×与章×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其中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章×与被告高×离婚;二、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号楼×号房屋归被告高×所有,该房屋尚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被告高×负责偿还;三、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章×房屋折价补偿款二万五千元;四、驳回原告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夫妻将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不仅是一种特别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双方已经完成的行为,该意思表示和登记行为经过了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双方通过该权属登记的方式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份额,
从房屋产权登记结果看,不动产权证书是落实共有权人关于财产约定的载体,房产登记机关亦是按照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产权登记,一经登记即具有确认共有权份额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中心向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反映了二人对财产份额约定的结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认定不应与不动产权登记内容不同。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案中,双方存在合法、明确的按份共有的财产约定,涉案房屋应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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