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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深圳一企业让员工“竞标”降薪,要价低者才有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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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0: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几年的疫情,确实让很多中小企业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企业有压力,劳动者自然也不能幸免,各种降薪裁员的消息层出不穷。
但深圳有一家公司,却更加“别出心裁”,为了免去裁员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居然想出了让员工“竞价”降薪这招。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员工自愿降低薪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让无法接受降薪的员工自愿离职。从理论上,确实算得一出“高招”。
毕竟现在的就业环境大家也都能看见,需要就业的人在不断增多,而中小企业在不断缩小规模甚至消失,就连曾经叱咤风云的互联网大厂,也为了节省成本,也开始了大规模的裁员。
这种环境下,普通劳动者的焦虑情绪可想而知,为了能保住工作,有维持生活的收入,不乏有人自愿接受降薪,所以这也让深圳这家公司开出这样的奇葩条件。


但稍微懂点劳动法的人就可以看到,企业这样做显然也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抓住员工害怕失去工作的心理,策划了一场看似“公平竞争”,实则是逼迫员工接受无条件降薪的“竞价“活动。当然,如果有员工接受了,签字了,当然没问题,毕竟也算是“协商一致”嘛,只要给出的薪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不接受,当然也是可以主张被迫离职或者再强硬点,让公司主动辞退,这样就能分别获得N倍和2N倍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法律规定得是很好,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却需要极大的勇气和证据收集能力。
拿被迫离职而言,被迫离职法律是规定了几个限定条件,并不是你觉得自己被强迫了就可以主张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深圳这家企业的做法,劳动者是可以根据该规定的第二种和第四种情况来主张被迫离职的。
但现实中更多的劳动者可能会被约谈,被告知是他们自己不愿意接受降薪,而有其他人愿意接受,所以等于是你自己不愿意干了,这个怨不得企业。企业很巧妙地就把劳动者不接受低价竞争,演变成劳动者不愿意接受这份工作,很多劳动者被这么一糊弄,可能就真的签订自愿离职了。


而想让企业直接辞退你,就更加困难,企业为了节省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肯定会想各种办法逼你自动离职,给你各种施压,让你不堪忍受,有的人觉得不值得,自然也不愿意硬撑下去了。这也是很多企业津津乐道的自己怎么样让员工乖乖自愿离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对于企业而言这叫节省成本。
深圳企业这样做除了涉嫌违法,其实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即公司的效益问题。
通过低价竞争,最终愿意留下来的是什么样的人?肯定大多数都是那种担心自己能力不行,找不到更好工作的人。而稍微有点能力,渴望有所晋升和提高的人,大概率也不会接受这样的“竞价”,所以这样一来,基本上优秀的员工都流失掉了,剩下一些没有什么能力和激情的,甚至混吃等死的员工。
而这些员工本身就没有指望能在工作上有多大贡献,只求每个月能领到工资,一旦被降了工资,自然就更不会有任何工作的热情了,能多领一天的钱是一天。如果一个企业都只剩下这样的员工,那还能指望有什么样的发展呢?
所以,一场看似企业很高明的“降低”用人成本的操作,实际上是不可行的。企业完全没有必要为了节约一点经济补偿金而做出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也损害了自己的名声,而且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如果这个企业根本就没想着长远发展,那还不如直接解散,及时止损,自作聪明的“小把戏”,只会让自己跌得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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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2 07: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帮顶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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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9 06: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OMG!介是啥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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