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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营业范围开展业务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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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8: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小伙伴咨询我们说,自己所在的公司最近想要开展一项营业范围之外的临时性的业务,由于原登记的营业范围中并没有这一项目,是否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又是否将面临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风险?
1.关于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
企业从事何种经营活动通常会预先写在公司章程中,又由此反映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内,交易对方也因此得知该企业从事(或者希望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大约在20年前,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观点在当时似乎没有太多地争议,再到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也以“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贯彻了这一法律“传统”。然而,我们渐渐地发现这种“传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一,市场商业机会瞬息万变,企业先进行变更登记再来签署合同的作法既不便利也不现实;其二,合同一方因合同履行问题诉至法院时,另一方往往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成功规避违约责任,法律难以维护公平;其三,企业因为临时性的商业机会频繁变更经营范围,也给工商登记部门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管理愈发低效。基于上述及其他原因的考虑,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到1999年《合同法解释(一)》出台后终于有所改善,最高法院明确“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既保护了合同交易,又极大地维护了市场经济活动的高效运行。然而,这一规定并未能阻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超越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罚。
2.关于企业是否面临行政处罚的问题
颇具代表性的是200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叠港经贸有限公司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上海叠港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原料”经营的企业,2003年该公司向山东某公司订购一批工业盐然后转售给上海的另一企业,上海市工商局检查后认为上海叠港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工业盐”经营,于是对其开具行政处罚罚单。
上海叠港公司诉至法院称,公司没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和《尼斯协定》等规定“工业盐”属于“化工原料”范围,而公司已登记的营业范围中包含“化工原料”经营的项目。
上海市工商局辩称,不能认为上海叠港公司登记的化工原料中包括工业盐的经营范围。工商局提供了七家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用以说明本地区工商登记中“化工原料”与“工业盐”属于分别登记的项目,上海叠港公司应当在营业范围中另行写明“工业盐”项目。
最终,法院支持了上海市工商局的意见。当然,这一理由仍值得我们思考,人民法院依照工商局的“潜规则”认定企业应当将“化工原料”与“工业盐”分别登记,而不是依照更具权威的《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和《尼斯协定》。一方面,在最高院已有司法解释明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否同样应当“与时俱进”按照规范性文件对经营范围做有利于企业的扩大化解释?另一方面,超越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屡见不鲜,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例似乎又屈指可数,那么继续支持严格经营范围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否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罚与不罚全凭运气)?此外,支持行政机关依据内部的“潜规则”处理经营登记事项,是否从某种层面上放任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些问题都在上述判决后的一段时间内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不过,在2005年《公司法》迎来的第一次修订后,新法不再保留“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改为“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可以看到,新规相对原有的规定已经有较为明显地松动,然而我们仍应当注意,现行《公司法》也同样未能“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从事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合法交易。因此,严格来讲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是否将遭受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仍属于不明确的状态(尽管,我个人赞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
3.工商登记的发展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登记的意义应当是便于公司对外宣传,便于交易方寻找和了解交易对象,同时方便政府管理市场,不应当成为限制企业自主经营的枷锁,这一点应当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我们已经看到,在一些地方的企业信息登记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开始允许企业采用“泛目”的方式进行登记,如在已选择的经营范围之外附加上“法律、法规未禁止或未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之类的表述,即写明企业除了在已经明确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外,还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仍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这也是本文所讨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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