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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七)-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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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5 07: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提示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提示2】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内,缴纳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提示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提示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5】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年度收入总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必要费用=60000元/年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一)计税基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与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的9项目少: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与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扣除项目及标准
1.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费用的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①从业人员:实际支付可以据实扣除
②业主:不得税前扣除(费用扣除标准6万/年)  
(2)五险一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可扣  
(3)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①从业人员: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业主: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商业保险:按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业主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①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总额的2%、14%和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②业主: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举例
某个体工商户2019年为其从业人员实际发放工资105万元,业主领取劳动报酬20万元,2019年该个体工商户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限额为( )万元。
A.3.15         B.5.25       C.1.05        D.7.35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该个体工商户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限额=105×5%=5.25(万元)。
2.其他扣除规定:
(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2)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长期待摊费用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在2018年1月1 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举例
1、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C)。
A.个体工商户为业主本人支付的商业保险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B.个体工商户被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C.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D.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经营费用与生活费用划分不清的,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选项A,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选项B,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选项D,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某小型运输公司系个体工商户,账证健全,2019年12月取得经营收入为320000元,准许扣除的当月成本、费用(不含业主工资)及相关税金共计25060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8400元(未扣除业主费用减除标准),1~11月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0200元。除经营所得外,业主本人没有其他收入,且2019年全年均享受赡养老人一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专项扣除和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请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就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申请的个人所得税退税额。
320000-250600+88400-60000-24000=73800元
73800×10%-1500=5880
10200-5880=4320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查账征税
1.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即5000元/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汇总确定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5.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二)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他合理方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公式: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提示】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后,查账征税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提示1】无论查账征收的,还是核定征收的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纳税。
【提示2】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
1、2016年度某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生产经营费用3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与其家庭生活费用无法划分,依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生产经营费用为(C)万元。
A.12          B.18         C.0       D.30
2、下列税务处理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有(ABD)。
A.个人独资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B.个人独资企业用于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C.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给环保部门的罚款允许税前扣除
D.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规定扣除
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给环保部门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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