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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时,找朋友帮忙中标,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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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13: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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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招投标在工程领域非常常见,参与投标的人既想轻松中标,又想多赚钱,找人“陪标”以达到中标的目的,其行为合法吗?


【情景案例】

2016年6月,某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竞标某市第一医院病房综合楼基础工程时,因需要三家其他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参加竞标才能开标。时任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三决定,找某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四、某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五,让他们以各自所在公司陪标,毕竟第一建筑也曾经给他们陪标,他们应该不会拒绝,这可是互赢的好事。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此中标某市第一医院病房综合楼基础工程,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7938086.38元。
2017年4月,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第一医院病房楼基础工程后,为了继续承建该楼的地上主体工程,张三在明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时的资质并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况下,雇人伪造注册资本金是一亿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证,用于制作标书,参与投标。同时,张三为了保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又串通某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四、某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五、以及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赵六,以各自所在的公司陪标,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此顺利中标第一医院附属病房综合楼的主体工程,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279857421元。


【案例评析】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招投标的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本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案中,张三系某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作为第一建筑公司的主管人员,在招投标时,不靠自身实力争取中标,而是找到其他公司的负责人李四、王五等人,要求他们陪标,第一建筑公司因此在该项目中标。其作为投标人,其明知找人陪标,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投标的目的不符,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多次找人陪标或为人陪标,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一建筑公司作为投标的主体,在其资质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况下,张三串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投标报价并由第一建筑公司制作标书、参与投标,中标项目金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并且中标后由第一建筑公司进行施工的事实,足以证明第一建筑公司同样构成串通投标罪,应追究单位相应责任。


【风险提示】

招投标是我国建筑市场或设备供应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对控制项目成本、保护相关员工廉政廉洁有着重要意义。
招投标制度因为若干投标方之间的相互竞争,使得招投标双方可以更好的相互选择,使得工程价格更加合理,不但节约了投资,也提高了投资效益。同时,招投标也使得项目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因为有特定的机构进行管理,有严格的程序必须遵循,有高素质的专家支持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的群体评估与决策,希望能够避免盲目过度的竞争和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起到强有力的遏制,使价格形成过程变得透明而较为规范。
马克思曾教导我们: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在招投标中也是如此,一但利益可观到一定程度,人们便会为之铤而走险,不惜买通专家、买通技术人员、买通招标决策者,甚至原本是有竞争关系的对手,以求获得利润。但这种方式这并不是捷径,而是走向万劫不复的道路,不论是召集串通其他投标人中标,还是参与陪标都是涉嫌违法的,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hr/>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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