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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一、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变更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因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申请变更登记 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协议》(原 件); (五)《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缴清证明》(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一)申请人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到场确认的同住人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同住人一 致;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四)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 (六)不属于法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五)《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缴清证明》(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一)转让人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房地产买 卖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二)到场确认的同住人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同住人一 致; (三)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四)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没有查封登记记载; (五)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如有异议登记记载,应当书面告知 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应 当予以办理,但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 书面承诺; (六)不属于法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购买转让合同》(原 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一)转让人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住房保障 机构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二)到场确认的同住人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同住人一 致; (三)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四)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没有查封登记记载; (五)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如有异议登记记载,应当书面告知 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应 当予以办理,但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 书面承诺; (六)不属于法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中心核准登记的,应当继续保留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 书附记栏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注记内容,删除“本市城镇户 籍”或者“非本市户籍”等注记内容,不再记载同住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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