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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中国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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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8: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了为期三年的试点。该决定主要是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二审管辖法院,由原来的省级高院调整为最高法,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二审管辖法院也调整为了最高法。
       以上试点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至2022年满三年止,作出该决定的初衷在该决定文首即释明:”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三年以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也已挂牌成立,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成绩斐然。但是,三年试点过后,这种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否应制度化,是否是最好的安排,还值得讨论。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类案件的一审管辖较为分散,民事案件大多由中院一审管辖,行政案件根据行政机关的不同有的由地方的中院管辖,有的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还有部分基层法院也能管辖一些如商标等不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总体上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由中院一级的法院来一审管辖。相应的二审管辖也不算集中,在前文提到的决定施行前主要由各省的高院管辖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因此才有了上述决定“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出台的背景。
       其实,早在上述决定出台前的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立法设立了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这三家知识产权的法院级别相当于中院级别。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能能跨区域管辖广东部分其他市的知识产权案件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都只能管辖本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与其他省份的省会城市中院并没有太大区别,以笔者看来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这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基本上是作为知识产权一审法院存在,管辖范围也不大,作为一审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审理也不能起到指导裁判的作用,作为这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法院的省级高院恐怕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判更有决定性影响。这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现在看来恐怕是步子太小,没有达到预期中效果。
       参考美国、日本、德国这些主要的知识产权及技术强国,这些国家也设立了专属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虽然可能名称不一定称为知识产权法院。其中美国是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并行的双轨制法院系统,部分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只有联邦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而其余部分的知识产权案件联邦及州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的案件要统一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CAFC),联邦巡回法院此时相当于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的上诉法院,能够起到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至于日本,日本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该法院是东京高等法院内部设立的特别支部,虽然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但具有特别的独立性,有独立的院长,独立的法官会议和独立的事务局。该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无论是技术型还是非技术型都作为二审法院也即上诉法院存在。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则是作为一审法院存在,二审是日本最高法院。再说到德国,德国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设在慕尼黑,级别相当于州高级法院,通常情况下其判决具有终局效力。联邦专利法院内设有上诉庭和无效庭分别审理不服专利商标局决定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其实联邦专利法院只审理专利行政案件,可类比我国的北京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当然人员组成和内设机构方面就不具可比性了。
       综上,目前我国已有了国家层面的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还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个中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其间跨度有些大,中间衔接存在空档,与美国、日本、德国相类比这三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基本相当于高等法院级别,既能指导、决定基层法院的裁判方向,又能统一裁判尺度,对于我国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依笔者看来,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不妨升格为高等法院级别,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再审法庭,把握我国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大的方向,同时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将更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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